国发股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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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提
升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业绩,推动公司高
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
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效益、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相结
合的原则;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个人能力、岗位职责及从业
经验、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津贴方案、专职董事长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如下:
  (一)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仅领取固定金额的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参加履职培训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二)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除领取固定金额的董事津贴外,
还根据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
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包括年度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专
项奖励、超额奖励等。本办法中薪酬均为税前标准。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金或者奖励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固定收入,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岗位、职责分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规模、效益以及发展阶段,参
考同行业特征、市场薪资行情和职位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基本薪酬
占年度薪酬的比例不超过 50%。
  基本薪酬,由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
它根据公司福利制度需代扣的部分后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浮动收入,与其年度业绩考核
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可按月预发,并依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清算兑现、多退少补。
  第十条 专项奖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经营管理、转型发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资、
品牌建设、引入重要战略合作者、引入重要市场拓展渠道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
或者显著成效,为公司创造突出效益的;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处置得
当,避免公司或者公共人身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
术改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明显成效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按照完成
情况给予参与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实行一事一议,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核,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涉及董事的专项奖励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超额奖励:主要与当年利润超额完成情况挂钩,结合公司整体战
略导向等综合情况制定的超额业绩分享计划,后续视情况另行制定细则。
               第四章       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结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年度
经营目标、市场环境等因素,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指标、非财务指标、关键绩效指标(KPI)等,确保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公司
年度经营目标及分工,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考核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作为绩效考评依据。在经营年度
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每年度结束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予以考核评价,
确定绩效薪酬的发放比例。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可酌
情扣减绩效薪酬的 30%-60%,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全部绩效薪酬(若已兑现的亦
应予以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采
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者其
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五)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
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声誉等导致其职务变更,或者因前述原因导
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绩效考核指标与薪酬结果决
定的过程。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及业绩情况计算发放薪酬。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九条 出现由于会计差错、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导致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追溯调整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全额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
环境、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薪酬调整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
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等。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
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补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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