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7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行终 8318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马赫 X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 X”)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 1091684 号“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
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
【Y041318】号),驳回马赫 X 的撤销申请。
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DOCTOR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 71132 号),决定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产权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25 日立案受理,案号:(2025)京 73 行初 3613 号,并
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开庭。
京 73 行初 3613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请,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立案受理。
(四)诉争商标情况
二、判决情况
京行终 8318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
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1993 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 1996 年 5 月 21 日注册诉争商标,
且使用至今。同时,公司拥有与诉争商标图案一致、服务范围略有差异的第
后 仍能继 续在原有门 店范 围内正 常使用 第 17924728 号、17924729 号 “博士
DOCTOR 及图”商标。
序号 商标图案 商标注册号 国际分类 服务内容
(诉争商标,现 35 类 广告销售 推销(替他人)
已失效)
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
镜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
提供在线市场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
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