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电科技: 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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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调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汤雪梅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组成情况如下:
  上述董事会成员(简历见附件)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以上人员调整完毕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人数比例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
   根据现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汤雪梅女士,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尽快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动,为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
 ,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进
 行调整,调整后人员组成如下:
  序     第三届董事会      召集人
                                委员会成员
  号     专门委员会       (主任委员)
      注:邓路先生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本次专门委员会人员调整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
独立董事人数超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构成,
新任委员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以上调整事项均符合相关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王玉楹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冯斌先
生、杨萍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任期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月至2025年11月,任职于四川汉唐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先后担任财务负
责人和总经理职务。2025年12月任职于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汤雪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汉唐云智算科
技有限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其他股东以及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党员,研究生学历,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96年至今任重庆交通大学教师信息科学与
工程学院教师;2008年至今任重庆同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2020年至今任四川汉唐大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为公司创始人之一;现担任四川砻鼎餐饮设备有限公司董事兼经
理、重庆炫穗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四川智哆哆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龙泉
分公司负责人等。
  截至本公告日,朱振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
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董事,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汉唐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四川汉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汉云网
(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石志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汉唐云智算科技
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
师、北航深圳研究院副院长、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访问学者、财
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截至本公告日,邓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和美国科罗拉多大学访问学者。
  截至本公告日,肖延高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级工程师。2001年9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扬动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0月至2019年
部部长、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9年6月至担2025年12月先后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王玉楹先生间接持有公司 505,705 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职于江苏春兰进出口有限公司,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先后
担任本公司国际贸易部部长、销售部副部长等职务,2019年10月至2025年12月分别
担任本公司销售部部长、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杨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硕士。1990年9月至2000年10月任职于哈尔滨变压器厂,担任副主任工程师;2000
年10月至2003年3月任职于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03年3月至2010年10
月任职于青岛变压器集团,担任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后工作站负责人,兼任
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任职
于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研发中心主任;2014年3月至2014
年9月任职于南通晓星变压器有限公司,担任超高压设计部长;2014年9月至2018年
任职于广东中鹏电气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任职于担任
江西铭源电气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任职于徐
州天宏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3年7月至今,就职于江苏扬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次审议之日,冯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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