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5-102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24,842,539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8%;反
对股数 26,648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2%;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6 年银行授信申请额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24,869,187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云、康琼梅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
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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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