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3442 号
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陶闰岳律师、毛文斌律师(下称“天禾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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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2025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发布了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五)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
在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 523 号金种子研发大楼 9 楼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共代表公
司股份 178,260,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
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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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
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涉
及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亦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
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
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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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第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经核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均获通过。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