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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 18 号联创大厦 A 座 7-11 层(210036)
Gulou District,Nanjing,China,210036
Tel: +86-25-8375 5101
Fax: +86-25-8375 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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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南
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
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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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33人,代表股份3,170,113,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81%。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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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共3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161,499,8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3.680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0人,代
表股份8,613,89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28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131人,代表股份102,952,201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2.7250%。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
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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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
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
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
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四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7,6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6,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2%。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7,7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6,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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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53%。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26,5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6%,表决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65,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41%。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7,634,26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788%,表决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472,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916%。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807,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35%,表决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4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882%。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787,6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29%,表决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26,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92%。
表决结果:赞成票3,166,848,6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6.7548%,表决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687,0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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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9,094,87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1,018,901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378,804,4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4188%;反对票
决权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0,737,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0%;反对票2,1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367%;弃权票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43%。
交易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
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9,094,871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1,018,901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377,615,0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066%;反对票
决权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99,54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7%;反对票3,392,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2956%;弃权票1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7%。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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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晨 经办律师:刘 伟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