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王晓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
湖至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股
份 12,603,71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81%,全部为非限售流通股)的股东王晓君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拟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6,47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98%)。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王晓君女士
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出具的《股
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其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公司股份。现根据相关规
定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相关的股东名称、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股
份信息等情况如下:
占公
司总
序 股东名 持股数量 非限售股份
股本 股份性质 限售股份 股东身份
号 称 (股) (股)
的比
例
大股东、首次公开
公司上市后
王晓君 发行时的实际控
以协议转让
方式取得的
同来源股份的特
股份
定股东
小计 11,103,710 5.12% — — 11,103,710
泉州
市蠡
湖至 大股东的一致行
真投 1,500,000 0.69% 首发前股份 0 1,500,000 动人、首次公开发
资有 行时的控股股东、
限公 特定股东
司
小计 1,500,000 0.69% — — 1,500,000
一致行动人
合并范围内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17,070,376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
量为 0 股。上表中持股比例为股东名册查询数据,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差异为小数项四舍五
入所致。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4,782,000 股为公司上市后一致行动人之间以
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2023 年 8 月 4 日完成非交易过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公告编号:2023-037)。蠡湖至真持有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
的股份。
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拟合并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6,47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98%)。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2,170,000 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 4,300,000 股(即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8%)。王晓君女士及蠡湖至真共用该减持额度。
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关于股份限售与股份减持的承诺
承诺来源 承诺事项 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
承诺
发行股票并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在创业板上 已履行完毕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招股说明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书》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
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
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
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
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 除提前三个交
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易日进行减持
内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 预披露的承诺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 继续履行外,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其他承诺已履
息处理)。 行完毕
(2)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
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
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
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来源 承诺事项 履行情况
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
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
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
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已履行完毕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首次公开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发行股票并 细则》的相关规定。
在创业板上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
市招股说明 手续。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
书》 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
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
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除提前三个交
份。
易日进行减持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
预披露的承诺
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
继续履行外,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
其他承诺已履
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行完毕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
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
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
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
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王晓君女士、蠡湖至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关于本次减持计划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的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修订)》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形,不适用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
生影响。
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