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培龙: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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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03号
致: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法律意见书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本次股东大会。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8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8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法律意见书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聚园路1号安培龙智能传感
器产业园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6,713,1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30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565,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9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565,4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9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1,278,4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48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法律意见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07,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4,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529%;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7%;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06,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93,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45%;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7%;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29%。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18,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5,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88%;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2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70%;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7%;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20,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70%;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7%;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44%。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20,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7,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526%;反对257,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87%;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88%。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14,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0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02%;反对259,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68%;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9%。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11,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8,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533%;反对260,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53%;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4%。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89,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9,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59%;反对7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29%。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41,200,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4%;反对71,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14%。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88,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88,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50%;反对70,4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7%;弃权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424%。
  关联股东邬若军先生、深圳市瑞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忠                   程   兴
                                廖   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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