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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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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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通燃气”)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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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5 年 12 月 1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11:30 在新疆库尔勒经济技术
开发区洪通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09,407,98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0271%,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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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07,955,66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3.513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85 人,代表股份 1,452,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3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8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52,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13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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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09,210,38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56%;反对 164,9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54,7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6.3940%;反对 164,9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3561%;弃权 32,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9%。
本议案获通过。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237,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5%;反对 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81,7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2550%;反对 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02%;弃权 25,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748%。
本议案获通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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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09,236,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0%;反对 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80,74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1861%;反对 14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02%;弃权 26,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437%。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235,9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78%;反对 147,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80,26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1526%;反对 147,3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1483%;弃权 24,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1%。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237,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7%;反对 145,1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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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282,1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8.2807%;反对 145,1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7%;弃权 25,0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266%。
本议案获通过。
酬、津贴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233,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66%;反对 148,9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277,6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9758%;反对 148,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563%;弃权 25,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79%。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236,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80%;反对 146,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议案 1、2.01、2.02 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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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