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玻A: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9: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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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69 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69 号
致: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
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格、召集人资格、审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发表意见;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
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会。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公告了《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经查验,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
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
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
楼报告厅。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
                                  《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85 名
(其中 2 名股东同时持有 A、B 股),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767,092,52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共计 482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 117,515,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股份 0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8
人,代表股份 86,466,738 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1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680,625,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7%;其中,A 股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 400 人,代表股份 679,843,469 股,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代表
股份 782,322 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全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相关议案已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
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案进行了
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54,554,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26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4,977,1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3%;反对 12,268,6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弃权 26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3%。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龙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舒知堂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解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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