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现行的薪酬管理
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
议公司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参照本条第(三)
项执行;其他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
度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
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
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及
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
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效奖金需根据公司当年的经
营业绩、结合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
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按月发放,上述薪酬及津贴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
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
修订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根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
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个人业绩表现、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为依据进行
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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