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豁免披露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
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
以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
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公告或者临时公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在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拟披露信息的资料或议案前,应
履行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信息审查程序。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
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逐项对待披露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属于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不按照本制度规定
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有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
关信息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附件 1: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附件 2: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 登记部门
事项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 知情人身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序号 证件号码
姓名 份 时间 地点 方式
附件 3: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
作为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
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