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審計委員會職權範圍
監督及評估公司內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控制、提議聘請或者更換承辦公司年
審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外部審計師」)等,以及行使《公
司法》和有關監管規定中的監事會職權。
事應當過半數,並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具備公司證券上市地規則中有關會
計專業資格或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審計委員會由獨立董事中
會計專業人士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一)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二)監督及評估公司外部審計工作,就外部審計師的聘用和解聘、酬金等
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及負責具體實施事項;
(三)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四)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及有關監管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使《公司法》及有關監管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包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前述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三)當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
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東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六)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公司證券上市地規則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
權。
(一)披露財務會計報告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信息、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外部審計師;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四)因會計準則變更以外的原因作出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者重大會
計差錯更正;
(五)公司對外部審計師的年度履職情況評估報告以及審計委員會履行監督
職責情況報告;
(六)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公司證券上市地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
項。
審計委員會就其職責範圍內事項向公司董事會提出審議意見,董事會未採納
的,公司按規定披露該事項並充分說明理由。
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表或報告前,應
重點關注下列事項:
(一)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三)因審計而出現的重大調整(包括重大會計差錯調整);
(四)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五)管理層關於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的討論與分析、董事會和管理層報告
下的披露以及該等報表、報告和賬目中的相似部分;
(六)是否存在與財務報告相關的欺詐、舞弊行為及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七)監督財務報告問題的整改情況;
(八)是否遵守會計準則;
(九)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公司證券上市地規則及其他法律的最新規
定。
對於存在財務造假、重大會計差錯等問題的,審計委員會應當在事先決議時
要求公司更正相關財務數據,完成更正前審計委員會不得審議通過。
審計委員會成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
者有異議的,應當在審計委員會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公司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委員會應當
督促公司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表,進行後續審查,監督整
改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及時披露整改完成情況。
關匯報責任,溝通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等;在外部審計師
進場前審閱公司編製的財務報告,形成書面意見;在外部審計師進場後加強
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掌握審計進度,在外部審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後再
次審閱公司財務報告,形成書面意見;審查外部審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所作
的審查結果,包括公司所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需管理層作出重大決策和預
估的事項、重大的審計調整以及未經調整的區別、該等報表所涵蓋期間的任
何異常事項和非常規交易;對外部審計師當年的審計計劃進行覆核和討論,
以及討論上一年問題的解決情況等;如果出現突發事件導致審計無法正常開
展的,及時溝通協調,儘快商定替代程序,確保定期報告審計工作的推進。
(一)就外部審計師的聘用、解聘或更換,以及酬金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
議,批准外部審計師的審計費用及聘用條款,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影響,以及處理任何有關該
審計師辭職或辭退該審計師的問題;
(二)檢討及監察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審計程序的成效,包括就公司聘
用的該等外部審計師的主要合夥人作出審議和評估;
(三)就外部審計師提供非審計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以及就任何須
採取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提出建議,同時在提供審計和
非審計服務之前,事先批准由該等外部審計師向公司提供的所有審計
服務及所有被批准的非審計服務;
(四)督促外部審計師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
規範,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核查驗證,
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審慎發表專業意見。
並解決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之間關於財務報告的分歧。
計和內部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與公司管理層進行磋商,討論監管和財務創新,檢討公司的財務及會
計政策及實務;
(二)檢討公司的財務監控,與公司管理層討論並確保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
的內部控制系統;
(三)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審核公司年度內部審計
工作計劃、內部審計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審
閱內部審計工作報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結果;督促公司內部審計
計劃的實施及重大問題的整改;
(四)指導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有效運作,確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有足夠資
源並且有適當的地位。公司審計責任人應由公司董事長或審計委員會
提名,報董事會聘任,審計委員會參與對審計責任人的考核。公司審
計責任人/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按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工作
進展情況並定期將監管要求的審計內容報送審計委員會;
(五)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
(六)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內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
層的有關回應進行研究;
(七)協調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師、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
之間的關係;
(八)檢查外部審計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審計師就會計
紀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
出的回應;以及確保董事會就外部審計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
明函件》中提出事項進行及時回應;
(九)檢討公司設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僱員可暗中就財務匯報、內部監控或
其他方面可能發生的不正當行為提出關注。審計委員會應確保有適當
安排,讓公司對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獨立的調查及採取適當行動;
(十)與公司管理層審閱和討論公司關於收益發布和管理層向分析師和評級
機構提供財務信息和收入指引的操作實務;與公司的法律部門審閱可
能會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財務報表或合規政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任
何法律事項,以及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從監管機構或國家行政機構收到
的任何重大報告或質詢;
(十一)與公司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師審查與監管機構或國家行政機構的任何
通信交流、就公司的財務報表或會計政策提出重大問題的任何員工投
訴或公開報告;
(十二)根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就相關企業管治事項向董事會匯報,並研
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進行定期檢查,出具檢查報告並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
規、運作不規範等情形的,公司及時向上市地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
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
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並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或者審
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人、外
部審計師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上市
地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以披露。
督;關注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
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審計委員會作出的決議,如涉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臨時股東會或向股東
會提出提案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應有明確議題和
具體事項,並應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
規定。
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形成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
度報告等事項的同時,對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形成決議。
及相關部門應當給予積極配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和資料,不得妨礙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保證審計委員會履職不受干擾。
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構提供專業意見。
審計委員會可以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以外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執行職
務的報告。
審計委員會發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應當向董事會通報或者向股東會報告,並及時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監管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