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25-083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8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上
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公司会议室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9 人,代表股份 202,611,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29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45,34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1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36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7 人,代表股份 54,524,99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 52,054,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49%。
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及表
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81,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403%;反对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49,471,5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相关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194,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64%;反
对 3,217,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78%;弃权 2,19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107,98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441,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86%;反
对 2,911,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69%;弃权 2,25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9,355,58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
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