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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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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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
委托,指派安燕晨、杨扬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核验了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公司十二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市长治路 272 号公司会议厅召开,董事长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法律意见书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李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
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 1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40,046 股。其中:
权股份 35,861,574 股。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
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其中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
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485,418 股,反对 4,865,328 股,弃权 89,300
股。
  关联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未出席会议参与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 42,468,618 股,反对 4,873,028 股,弃权 98,400
股。
  关联股东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未出席会议参与投票。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提出
新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
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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