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
立与现代公司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薪
酬、津贴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
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
者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董事。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
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并确保薪酬标准公开、
公正、透明;
(五)短期与长期激励相兼顾,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双重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只按最高管理职务计算
薪酬,原则上不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第五条 薪酬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一)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算公
式:董事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险、压力等因素确定,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放。
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应由
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
分由公司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依据
公司薪酬制度相关规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其年度经营管理考核的结果确定具体金额,并按《企业负责
人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放。若非独立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发放标准和绩效考核依照《企业负责人薪酬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的薪酬:
独立董事依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发放津贴,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六条 津贴的构成标准与发放
(一)董事津贴标准:
贴及薪酬。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
执行,不另行发放津贴。
(二)支付方式
时,则顺延发放。
贴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三章 薪酬、津贴的审议与调整
第七条 董事薪酬和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薪酬、津贴的调整
(一)董事薪酬、津贴标准的设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市场薪资、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
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
据,收集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三)董事薪酬、津贴标准需调整的,按照本制度第七条重新履
行审议程序。
第四章 董事会会费
第九条 董事会会费的开支包括董事会日常办公费用;董事参加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产生的差旅费
及餐饮费等。
第十条 公司统一为参与会议的非会议所在地地区的董事提供住
宿安排,差旅费、餐饮费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
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或未正
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
事件、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和质量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
大风险事件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扣减当年
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责任年度的绩效年薪、任期激
励和现金型中长期激励。薪酬追索扣回办法也适用于已经离职的董
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原《董事、监事薪酬管理
制度》《董事、监事津贴制度》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