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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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消息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
人保密承诺》,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
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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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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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经办人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暂 缓 或 豁 免 披露
的事项
暂 缓 或 豁 免 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
豁 免事项 相关内幕人士是
□ 是 □ 否 □ 是 □ 否
的知情人名单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 请 人 部 门 负责
人意见
董 事 会 秘 书 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纸质与电子版本均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管。
附件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