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权
属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审计中心
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中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中心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归口部门为审计中心,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
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配套细
则,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督促、指导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审计问题进行整改,审核整改
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合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对公司开展的各类审计工作;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明确的其他职
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年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报告。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形象;
(三)掌握会计、财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或其他相
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了解公司和权
属企业主要业务流程;
(五)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遵循:
(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二)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必须遵从职业道德准则
和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四)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
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独立开展审计监督、检查评价等各项
业务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
个人的干涉,在日常工作中具备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情
况,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获得信息系统相关权限,以便日常
登陆、查询企业的业务、财务系统,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
营管理会议;
(三)召开、参与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
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
对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
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
会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
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监督以及职能部门监督联
动,共同推动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成果共享、追责问责、协同联动机制,
构建内部大监督体系,提升监督质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内部审计机构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及审计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等所需费用,应
列入企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塑造审计人员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职业精神,培养审计人员能
查能说能写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与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机制,打通
审计人员晋升通道。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高风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
(七)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八)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
(九)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
(十)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对重点境外经营投
资项目(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十一)对历次内外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等要求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对权属企业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一次;
加大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权属企业以及高风险业务的审计频率;
加大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计频率。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战略规划、投资目标、投资计划,对境外项
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对累计亏损金额较大或当年发生严重亏损等重大风险项目及
时开展专项审计;对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
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项目实施主要包括审计立项、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
计报告、审计归档五个阶段。
(一)审计立项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管理需要开展审
计立项。审计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的对象、目的、内容、期间和要求等,
采取的审计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审前准备阶段。审前准备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审计组、审前
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审定方案、下达审计通知、审计公示等。
审计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可抽调公司职能部门或权属企业人员
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人员协助完成审计任务。
合理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应充分履行职责,按照审计方案和有关规定
实施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准确揭示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开展
审计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员参与,审计组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并随项目资料一并存档。
结论明确,客观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
论。审计工作底稿实行分级复核机制,由审计组主审审核,审计组组长复核,以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至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如有不同意见需提供支持性材料,逾期未回复视为确认无
意见。
观点及审计建议。
(四)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审计组应收集、汇总相关审计
资料,撰写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等结论性文件。
告征求意见稿,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
在接到审计报告后 10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可
结合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结束后,按照公司相
关程序审批。
歧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协调处理。
审计单位下达,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五)审计归档阶段。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按照企业档案管
理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审计档案按保管价值
实行永久和定期保管。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应当履行档案管理的相关程序。
第五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是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主
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应改尽改、举一反三、标本兼治的原则,对内部审计发现
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明确责任时限,细化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一般按照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
改落实、整改结果报告等程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审计整改方案、
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整改方案应明确工作总体安排、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对应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照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实施清单
式、动态化管理,按照整改要求与措施逐一完成整改;内部审计机构对整改情况
实行核对销号机制,持续跟进直至审计问题整改到位并销号。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
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适时组织审计整改情况“回头看”,需对被审计
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将
其列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计通报机制,将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经批准后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可进行约谈。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
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提出奖励及考核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程序及
时移送相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勤勉尽责,致使重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发现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三)泄漏审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四)擅自对外披露审计中的工作秘密;
(五)违规报销费用及滥用职权为本人、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其他违法、违规、违纪及不适当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权属企业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
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审计范围和审计取证不受限制。被审计单位和
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或拒绝、阻碍检查;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三)问题明显应立行整改,无故拖延不整改;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报复审计人员;
(六)其他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原《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