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8 17: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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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相关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上述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相
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
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
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以
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
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
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
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份锁定及解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
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
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由有权机
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受到监管
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要求其引咎辞职;给公司造
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依法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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