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源: 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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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出了《武汉天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
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
区兴城大道 400 号天源天骄大厦如期召开,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
事陈少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股份 97,77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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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本次股东会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数,下同),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均为截
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42,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64 人,代表股份 96,737,06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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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以下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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