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钢联”)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45 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军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
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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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1,458,1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32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682,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6,776,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7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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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结果。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1,143,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98%;
反对 295,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5%;弃权 18,9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67,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89%;反对 295,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174%;弃权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该议案表决通过。
(2) 《关于调整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相互借款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65,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890%;反
对 1,47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627%;弃权 19,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192,2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790%;反对 1,47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1.4152%;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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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调整钢银电商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13,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48%;
反对 369,6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83%;弃权 23,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89,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087%;反对 369,6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8958%;弃权 2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调整钢银电商向钢联物联网借款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66,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732%;反
对 363,2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94%;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93,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963%;反对 363,2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7591%;弃权 2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钢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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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郭蓓蓓(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主任:周文平(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程 硕(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