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75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02 日以董事
会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
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09 日,公司总股本 605,555,387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2 人,代表股份 230,322,15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
份 226,359,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8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5
人,代表股份 3,962,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3%。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117 人,代表股份 10,343,1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70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6,380,7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5 人,代表
股份 3,962,3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43%。(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与会股东对提请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议案 1.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7,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58,0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9402%;反对 2,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3327%;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议案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13,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34,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8808%;反对 2,8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922%;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议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18,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3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9291%;反对 2,8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438%;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议案 4.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32,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53,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2.0645%;反对 2,8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438%;弃权 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7%。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五)议案 5.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18,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39,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9291%;反对 2,8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438%;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六)议案 6.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13,7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34,7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8808%;反对 2,8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922%;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七)议案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15,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36,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1.8979%;反对 2,831,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7.3750%;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八)议案 8.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415,5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436,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1.8979%;反对2,831,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7.3750%;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九)议案 9.00 《关于修订<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930,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951,2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6.8751%;反对 2,316,6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3978%;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十)议案 10.00 《关于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942,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963,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6.9885%;反对2,3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2844%;弃权7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1%。
以上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李彤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