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9: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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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
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
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
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会。贵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
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17 日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
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合 计 396 人 , 代 表 股 份 329,909,788 股 , 占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份 的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2)参与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93 人,代表股份 12,299,94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817%。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29,495,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44%;反对24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1%;弃权1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85,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6.6309;反对241,1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602%;弃权17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89%。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见证律师:黄     勇
                            何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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