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十二月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知等公告事项;
等;
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
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 1609 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
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 601-6666 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 208 名,代表股份总
数为 3,783,2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 1.451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
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
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
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
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监票人
监票,本所律师予以见证。会议主持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三)表决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中有 4 名股东共计 3,052,500 股回避表决,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31,521,281 股;网络出席投票的股东中有 2 名股东共计 1,505,000
股需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278,230 股。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280,41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5.5056%;反对 1,476,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3678%%;弃权 4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2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9,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3210%;反对 1,47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003%;弃权 4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8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经办律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