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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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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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
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议案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十九次
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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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路 198 号南方精典大厦 5 楼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程序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55
人,代表公司股份 209,203,4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715%。以上股东是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
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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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208,457,601 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
的过半数,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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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唐伟振 律师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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