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72 证券简称:燕东微 公告编号:2025-085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触
及 1%刻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燕
东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
控”)与其一致行动人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高投”)
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致,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变动,各自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保持不变。
? 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645,657,1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5.23%,其持有公司的表决权
比例为 58.76%;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北京电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45,657,1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5.23%,其持有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 55.60%,控制
权稳定。
?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涉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与其一
致行动人盐城高投的通知,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
议》,双方均同意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及解除情况
(一)《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与公司股东盐城高
投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就行使燕东微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所有重大/一般事务、董事任命、利润分配、业务运作、经营管理及资产处置,
盐城高投同意按照北京电控的意愿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目前,盐城高投与北京
电控双方均遵守《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况,
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情况
之解除协议》,双方均同意解除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终止一致行动关系。
双方在对燕东微的所有重大/一般事务、董事任命、利润分配、业务运作、经营
管理、资产处置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各自按
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
表意见、行使投票权和履行相关股东职权。
二、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645,657,11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45.23%;盐城高投直接
持有公司股份 45,205,76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17%。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838,936,286 股,表决权
比例为 58.76%,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合计 838,936,286 58.76
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 645,657,112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45.23%;盐城高投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45,205,769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3.17%。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 793,730,517 股,表决权
比例为 55.60%。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涉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变化,不影响北
京电控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
司 793,730,517 股,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合计 793,730,517 55.60
三、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
比例为 55.60%,北京电控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主导公司的经
营决策,公司控制权稳定,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情况说明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盐城高投所持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将继续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规定。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北京电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权
比例为 55.60%,北京电控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主导公司的经
营决策,公司控制权稳定,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事项无异议。
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