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达证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信达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就信达证券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
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
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
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达证券在本次交易
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
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
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董雯丹 于新军
何舟 孔祥玉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