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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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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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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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嘉澳环保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
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 493,400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
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6,332,486 股。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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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均为截至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835,4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9.086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47,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347,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4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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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2,159,2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323,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51%;反对 1,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弃权 21,6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04%。
本议案已获通过。
议案 1 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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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