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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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5〕第 275 号
致: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
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
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 158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公司董事长何文波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数(158,837,896 股)的比例为 51.954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52,287,231 股,占公司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32.9186%;(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6 人,代表股份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在关联股东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
通过《关于出售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142,494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133%;反对94,909股,占出席
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481%;弃权14,747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
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38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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