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主承销商
关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江苏华海
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106 号)批复,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
“发行人”或“公司”)向不超过 35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
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不超过 10,028,832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数
量最终为 9,618,852 股,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决议要求,符合中国证监
会《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的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
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5 年 12 月 2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即不低于 79.77 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市场化竞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
优先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3.17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04.26%,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本次
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
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值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中汇会计师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人民币 18,294,193.0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81,705,727.76 元,未超过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发
行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80,000.00 万元(含本数)。
(五)发行对象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
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家,最终具
体配售结果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5 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
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 获配股数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序 获配股数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股)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3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文发长江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合计 9,618,852 799,999,920.84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
募集资金金额和发行费用等均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
(1)2024 年 11 月 24 日,华海诚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则性同意。
(3)2025 年 3 月 11 日,华海诚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4)本次交易已履行交易对方现阶段所必需的内部授权或批准。
(5)交易各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
(6)2025 年 3 月 28 日,本次交易经上市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
(7)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其他相关程序
(1)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于 2025 年 9 月 1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
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14 次会议审核通过。
(2)2025 年 9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6 号),同意本次交易注册。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的批
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
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在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认购附
件,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包括截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不
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共 4 个)、基金公司 28 家、证券公司 27 家、
保险公司 12 家和其他投资者 20 家。剔除重复计算部分,本次发行实际向 87 家
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上交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
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
查后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
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
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
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发行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
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4 日上午 9:00-12:00,本次发行见证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
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 19 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 5 名认购
对象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
请书》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按时、 是否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足额缴纳保 有效申
(元/股) (万元)
证金 购
江苏连云港新材料产业专项母基金
(有限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 83.17 2,500.00 是 是
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9.77 2,600.00 是 是
是否按时、 是否为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足额缴纳保 有效申
(元/股) (万元)
证金 购
盐智选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7.31 7,140.00 是 是
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文发长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新余高新区易股鼎源企业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
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
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 15 名,发行价格为 83.17 元/股,本次发行
数量为 9,618,85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799,999,920.84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文发长
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连云港新材料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
伙)
新余高新区易股鼎源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
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9,618,852 799,999,920.84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所取得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
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获配投资者在限售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定价及配售过程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
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
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
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
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
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A、专业投资者 B 和专业投资者 C,普
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
发行所发售的产品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及以上
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
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
选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武汉文发熠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文
发长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江苏连云港新材料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
合伙)
新余高新区易股鼎源企业咨询中心(有限
合伙)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最终获配的所有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
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根据本次认购对象出具的《关联关系及利益补偿说明》并经联席主承销商和
本次发行见证律师核查,本次认购对象不包括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
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参与竞价、参与直接
或间接认购的情形。
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
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本次认购对象不存在关联方参与直接或间接认购的情况。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
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其参与本次发行的产品属于
保险资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
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资管产品和养老金产品
参与认购,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了相关
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交了产品备案证明。
党培娟、徐岱群、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
余高新区易股鼎源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的范围,无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江苏连云港新材料产业专项母基金(有限合伙)、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南
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武汉文发熠晟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文发长江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私募基金,已经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
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基金管理人
均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其管理的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范围,无
需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缴款、验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
《缴款通知书》。
截至 2025 年 12 月 9 日 17 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均按照《缴款通
知书》要求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联席主承销商账户,共计收到本次发行获配
投资者缴纳的认购金额 799,999,920.84 元。2025 年 12 月 10 日,中汇会计师出具
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11800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元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剩余募集配套资金。2025 年 12 月 11 日,中汇会
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5)11801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
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本次发行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人民币 799,999,920.84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8,294,193.08 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781,705,727.76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9,618,852.00 元,
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772,086,875.76 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
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
《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注册管
理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
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对
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见证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 15 名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参与发行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
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
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6 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委员会 2025 年第 1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议结果为:本次
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2 日进行了公告。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5〕2106 号)。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以及关
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和披露手续。
五、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
求。本次发行价格、认购对象、限售期安排、募集资金总额、竞价、定价、配售、
缴款和验资过程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
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
存在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家海 宣 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