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获得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领
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收到债权人暨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出具的《关于豁免借款的通知》,衡帕动力
决定无偿豁免公司借款本金 6,100.00 万元。
以上债务本金为衡帕动力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
豁免,豁免生效后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承担或履行上述任何责任或义务。
豁免自衡帕动力盖章之日起生效。
向领湃科技出具《关于<租赁合同>租金优惠的通知》,通知中同意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双方签订的 2.4GWh 电芯产线使用厂房及动辅设备《租赁合同》、
中试线厂房《租赁合同》、大储线厂房《租赁合同》、模组线厂房及设备《租赁
合同》约定的租金按照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免收租金、2028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租金按原租赁合同计算出的租金基础上
减半收取。在租赁期间,若出现重大战略重组等特殊情况,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若有调整双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调
整事项进行协商,调整前双方按本通知内容执行。
上述涉及豁免租金的具体租赁内容如下:
(1)3#电芯生产线的厂房及动辅设备,租金按照每年实际产量结算,若年
实际产量低于保底产量 0.4GWh 的,则按照保底产量计算;若高于保底产量的,
则按照实际产量计算。满产情况下租金为 2,194.02 万元/年,保底产量情况下年
租金 365.67 万元/年。
(2)中试线厂房租金为 141.30 万元/年。
(3)大储线厂房租金为 61.25 万元/年。
(4)模组线厂房及设备租金为 280.94 万元/年。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弘新建设与公司同为衡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前,该议案已经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此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QN13K9B
注册资本:150,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 年 7 月 30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华新大道 11 号
经营范围:自有资金进行新能源科技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经济信息
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及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展
示展览服务(除展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衡阳弘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 66.45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19.93
湖南凌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0,500 13.6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54,857.92 145,525.40
所有者权益 76,369.31 76,453.24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32,505.64 83.93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衡帕动力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的查询结果,衡帕动力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衡阳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R8Q6E60
注册资本:52,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杨辉
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归阳工业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
活动;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园区管理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衡阳弘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1,383.53 59.78
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21,116.47 40.2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60,938.47 220,394.22
所有者权益 74,452.03 73,020.29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1,315.52 -
净利润 1,343.84 -1,431.40
注:2024 年数据为审定数据,2025 年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弘新建设与公司同为衡阳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控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的查询结果,弘新建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债务和租金豁免的主要内容
《关于豁免借款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支持公司产业发展,经衡帕动力研
究决定,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对公司向衡帕动力借款产生的借款本金
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本次豁免后衡帕动力将不会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承担
或履行前述豁免债务金额范围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豁免自衡帕动力盖章之日起
生效。
《关于<租赁合同>租金优惠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支持公司发展,弘新
建设同意并决定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双方签订的 2.4GWh 电芯产线使用
厂房及动辅设备《租赁合同》、中试线厂房《租赁合同》、大储线厂房《租赁合
同》、模组线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按照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免收租金、2028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租金
按原租赁合同计算出的租金基础上减半收取。在租赁期间,若出现重大战略重组
等特殊情况,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若有调整双方需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调整事项进行协商,调整前双方按本通知内容执
行。
四、接受债务和租金豁免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衡帕动力对公司债务本金的豁免、弘新建设对公司子公司租金的豁免减轻了
公司的债务压力和经营流动资金压力,降低了公司资产负债率,优化了公司财务
结构和指标,提升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债务和租金豁免为公司单方面获益
行为,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衡帕动力、弘新建设(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关联销售 199.90 万元(不含税);关联采购 0.50 万元(不含税);向关联
方资金借款 14,000.00 万元,还款 19,000.00 万元,借款利息 226.81 万元,无息
借款利息计入资本公积 258.85 万元;关联方资产转让 4,874.68 万元(含税)。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独
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公司获得债务本金和租金豁免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
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行为,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改善
公司整体财务状况,能有效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获得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获得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关于公司获得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公
司在获取《关于<租赁合同>租金优惠的通知》后,未及时就租金豁免事项履行
董事会审批程序,相关事项已在 2024 年年报中披露,且租金豁免为公司单方面
获取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关联交易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获得债务和租金豁免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