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齐眼药: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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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致: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发出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7日下午14:30时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
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52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951,425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2.4151%。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1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2,243,039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3.3739%。
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
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
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以及表
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709,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07%;
反对488,7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43%;弃权45,22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0%。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称“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460,641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0923%;反对488,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 持 股 份 的 8.1534% ; 弃 权 45,2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股 份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章志强
                                    梁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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