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固利: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7: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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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
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当董事会办公室需了
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单位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章程》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网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
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核准。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影响;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上述事项达到或在12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
或者宣告无效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其他情形。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准备;
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
  (四)重大变更事项
联系电话等;
见;
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公司解聘;
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
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各子公司涉及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参照本条的相关规定
执行。
  (七)上述涉及需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具体金额标准(包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
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
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
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
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按决策
权限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根据国家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重大
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的《公司章程》、《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的责任人。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
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
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
各级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
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
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
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
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
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
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
  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责任人、联络
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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