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原则
(一)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相符;
(四)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一)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及发放的方式由股东会审议
决定。独立董事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董事津贴。
(二)董事在公司或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领取薪酬;
(三)除独立董事、兼任公司或子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公
司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 一 ) 基 本 年 薪 是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基 本 收 入 , 主 要 体 现 职位价值
的公平性;
( 二 )绩 效 年 薪 是 基 于 年 度 综 合 绩 效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经 考 核 兑 现 的
即 期 浮 动 收 入 , 用 以 强 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薪 酬 与 公 司 综 合运营水平的内在
关联,体现薪酬激励性。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独立董事津贴数额及发放的方式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奖励以公司年度
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天津国安盟
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可给予降
薪、不予发放津贴、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津贴、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情形严重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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