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宏景科技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概述
(一)已审批的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欧阳华先生将视具体情况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
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二)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事项情况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保障
业务拓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在前述额
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使用。授信品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长、短
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具体综合授信
额度、品类、期限及其他条款要求最终以公司与各机构签订的协议实际审批的授
信额度及期限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
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公司实际发
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为便于实施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公司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及子公司在批准的授信期限内与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
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将视具体情
况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及在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反担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欧阳华,担任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5,532,131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36.17%;通过广州慧景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4,952,408
股,间接持股比例为 3.22%,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属于公
司关联自然人。欧阳华先生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总
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联方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及
向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 384,175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
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除上述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
日常经营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外,欧阳华先生与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拓展,保
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欧阳华先生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日常经营
需要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
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
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公司及子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事项,独立董事已进行了事
前审查,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及子公
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5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
行授信申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
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
公司承担。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景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
各机构申请不超过 1,50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日常经营需要时提供
关联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顾东伟 孟凡非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