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龙: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7 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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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06           证券简称:天富龙               公告编号:2025-018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139号),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001.00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募集资金总额944,236,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含 税 ) 人 民 币 88,321,588.68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9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25
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分公司扬州天富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全资子公司扬州天富龙科技
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科技”)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
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增加投资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
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天富龙科技、研发中心、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仪
征市支行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2月12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储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
                                                    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
天富龙科技               1016170104001239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
         司仪征市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
研发中心                1016170104001230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
         司仪征市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天富龙科技(以下简称“甲方2”)、研发中心(以
下简称“甲方3”,甲方1、甲方2、甲方3以下合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
仪征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专户1、专户2合称“专户”),账
号为10161701040012302,截至2025年12月12日,专户2余额为0.00万元。上述专
户仅用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甲方支取资金时需向乙方出具支付指令。甲方开立的专户不能
通兑,不开通网银等线上支付工具。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在争议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扬州市人民法
院进行诉讼。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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