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47 证券简称:ST 香雪 公告编号:2025-056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5 年 12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7 人,代表股
份 192,268,5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75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部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
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和张秀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投票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现 场 会 议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16 人 , 代 表 股 份
(3)网络投票情况
参 与 本 次 股 东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61 人 , 代 表 股 份
(4)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计 367 人,代表股份 40,779,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1667%。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7,993,8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1 人,代表股份 12,785,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或
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73,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7023%;反对 2,445,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84,2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815%;反对 2,445,4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69%;弃权 49,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46,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82%;反对 2,449,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57,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51%;反对 2,449,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6%;弃权 72,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526,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737%;反对 2,449,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037,0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54%;反对 2,449,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6%;弃权 292,3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46,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82%;反对 2,449,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57,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151%;反对 2,449,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6%;弃权 72,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3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827%;反对 2,417,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46,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891%;反对 2,417,6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7%;弃权 115,0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05,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71%;反对 2,447,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16,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55%;反对 2,447,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25%;弃权 114,9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487,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537%;反对 2,65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998,4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807%;反对 2,657,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62%;弃权 123,5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03,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61%;反对 2,449,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14,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06%;反对 2,449,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57%;弃权 115,6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630,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282%;反对 2,534,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41,7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21%;反对 2,534,2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47%;弃权 103,2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720,8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749%;反对 2,434,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231,5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523%;反对 2,434,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94%;弃权 113,4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吕晖律师和张秀婷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
获得股东会通过。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