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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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5-119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燧弘建康智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建
康”)与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银行”)开展融资业务,公
司、公司实控人李强先生作为保证人,分别与苏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该笔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8,000.00 万元;公司控股子
公司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华创”)向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申请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作为保
证人与大连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3,600.00 万元。
  燧弘建康为燧弘华创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燧弘华创 60%股权,舟山沪弘智
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沪弘智创”)持有燧弘华创 40%
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建康、燧弘华创银行融资担保事项分别提供等
比例反担保。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苏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
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
的其他款项;
  (二)李强先生与苏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
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主合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
的其他款项;
  (三)公司与大连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
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拍卖费、公告费、
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
有的应付费用;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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