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以 22.67 元/股(调整
后)的价格向 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