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
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
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