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2423 号
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财通证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李昊律师(以
下称“六和律师”)就财通证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
项(以下称“差异化分红”),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六和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财通证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
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六和律师并不具备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财通证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
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六和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财通证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
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审议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3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部分 A 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5 亿元(含),不超过 3 亿元
(含)。
根据公司为本次回购开立的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截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剩余 40,741,98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88%。
根据 2025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25 年中
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4,603,020,420
股(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276,181,225.20 元。如实施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动,公
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 2025 年中期
分红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分红
派息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按照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含税)
实施分红。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 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 ( 申 请 递 交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为 4,603,021,159 股。依此计算,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由于公司“财通转债”尚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存在增加的可能,公司拟维
持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变,最终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数量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 2025
年 12 月 15 日(申请递交前一个交易日)总股本为 4,643,763,145 股,扣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40,741,986 股为基数来测算: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4,603,021,159 股×0.06 元)÷4,643,763,145 股≈0.06 元。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4,603,021,159 股×0 股)÷4,643,763,145 股≈0%。
若以 2025 年 12 月 15 日(申请递交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8.55 元/股计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1+0)
=8.49 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55-0.06)÷(1+0)=8.49 元/股。
根据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丨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丨÷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丨 8.49-8.49 丨÷8.49=0%
综上所述,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在 1%以下,公司存
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 40,741,986 股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
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
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珂 张 琦
李 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