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农发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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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或者作出夸大
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
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沟通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深交所、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
  (五)《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
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深交所网站、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
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
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
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公司可以在公司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未经公司允许,禁止来访者在参观、调研、座谈等活动过程中进行录音、录
像、拍照。公司原则上应当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参观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对投
资者关心的以下内容进行说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
公告,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且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管。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的,以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照本制度的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
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
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
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
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
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
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审核流
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证券部及其他相关人员,对
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对于投资者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
各职能部门的提问,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部进行回复内容的起草,并按照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
及时予以发布;如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
长审批。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实际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
构意见。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在互
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证券部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证券部进行预约。证券部应当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
调研内容提纲并发送到公司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
访,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证券部应当核实来访者身
份,要求来访者配合做好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建立规
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
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
自行上门的媒体应当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
报道的文字资料应当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回复、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积极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
同行业企业等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
部等相关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全
体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
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并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
  《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或监管机构今后发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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