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
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
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
第 5 号》”)、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印发的《关
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3〕39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
证监发〔2021〕5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
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报送、监督、管理等日
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都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内幕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
网站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以及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一)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
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
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
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
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
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
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
当的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
修、销毁,应当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
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
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
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
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
披露,不得提前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除前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
业务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
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
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
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
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和报送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当及时
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
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
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如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
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和对外报送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向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有关
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答复,提供相
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
息相关载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
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
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
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
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福建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传送、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之前,公司财务
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有关数
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依照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向政府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报送的除外),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
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复制、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
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
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自查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福建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内幕
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限
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降职、调离原工
作岗位、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薪、
降职、解除职务、调离原工作岗位、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
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报告证
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
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件号码或统一 证券账户 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关系
国籍 证件类型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职务/岗位
姓名或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号码 部门 (注 3)
与关系人的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登记人信息 备注
关系人 关系类型 信息时间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信息地点 (注 9) (如有)
(注 4) (注 5) (注 6) (注 7) (注 8)
公司证券简称: 公司证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董事会秘书签名:
填写说明: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本表所列项目进行增加或修改。具体
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
“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登记。
注 2: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注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其与公司的关系,例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政
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等。
注 4:填报与关系人的关系类型,例如父母、配偶、子女等。
注 5: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6: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7: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表格不够填写,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8: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9: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的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