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明确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海优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
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
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
应当签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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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告
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
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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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表》
承诺函》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附件 1: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方式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
文件类型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期限
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人士是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 □否
否书面承诺保密
情人名单
申请人部门负责
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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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自然人
知悉 知悉
知情 姓名/法 知悉内
序 知情人 所在单位 内幕 内幕
人类 人名称/ 职务/岗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知情日期 幕信息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号 身份 /部门 信息 信息
型 政府部 阶段
地点 方式
门名称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附件 3: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证件号: )作为上海海优威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
承诺如下: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
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
案;
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