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证券代码:001376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修订稿)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江西百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
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修订稿)》(以下简
称“本规划”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实际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战略规划、外部融资环境、股
东回报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
者持续稳定、科学高效的分红回报规划和机制,以对股利分配作出良好的制度性
安排,从而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及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
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
情况、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每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重大投资
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
票股利。
在涉及股票分红的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
和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对股票分红的目的和必要性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会
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者控股子
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
现金分红的金额应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
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在股东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
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者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五)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
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
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
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
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会通过。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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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