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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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
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
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子议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合称“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 14:30 如期在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8 号易联众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
为: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9,606,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7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
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会见证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3,905,40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199%。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0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2,723,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65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
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进
行计票、监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三)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95,782,679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164%;反对 549,925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697%;弃权 7,572,9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7139%。
    包括如下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629,334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 73,279,880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73,279,880
 票。
 表决结果: 同意 118,263,91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上述议案 2 为累积投票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 获通过。议案 2 采取差额选举与累积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李建伟先生、徐常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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