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年12月1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
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关于
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
(2020)60 号)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规
定》(国家电投规章〔2024〕2 号),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管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所管各单位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审计机构、人员、业务的独立性,独立行使
审计职权;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靠职工群众
参与经济监督,实现审计对象、审计重点、审计期间的全覆
盖。
(二)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直接审计与间
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非现场、报送、
就地、派出、联合、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
项审计相结合,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
(三)坚持风险导向,以账项审计、制度审计、合同审
计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内
部管理提升。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以以下为实施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方针政策、行业规范;
(二)集团公司、公司及所管单位的制度、标准、战略、
计划、预算、合同、定额等;
(三)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业务,处理经济
业务的各种记录,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等为依据。
第二章 审计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对党委、董事会负责的工作
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公司副职协管。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应当定期向党委、董事会汇报。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第八条 公司经营层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
司党委领导下负责指导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
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及分管审计工作的
公司领导担任,成员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办公室设
在审计部,负责日常的管理、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公司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执
行情况;
(二)复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意见有异议
的申请;
(三)审议公司内部审计的有关事项,组织落实公司关
于内部审计的决定、部署,听取审计部的工作汇报;
(四)负责督导审计成果运用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重大损失浪费和重大风险隐患问
题,审核审计处理意见及其整改情况;督办整改不力、追责
不力的重大事项。对需要公司层面解决的问题,组织研究分
析,形成系统性解决问题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实行会议工作机制。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
出席的情况下由副主任主持。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提议,或由副主任、
其他委员提议经主任同意后召开。
(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提供有关
书面材料。对于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由提议人员准备好会
议材料,交给委员会办公室。
(三)通过的重要议案或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党
委会。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和审计中心,所管单位设置
审计岗,审计部负责对所管各单位实施审计,并对所管各单
位审计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审计中心承担审计项目的执行工
作。所管单位审计岗负责本单位日常审计监督,同时协同上
级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中心不受同级部门和所
管各单位的评价考核,由主管领导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中心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
经费,应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四条 公司应配备与经营规模和业务发展相适应
的审计队伍,专职审计人员数量占在岗职工人数比例符合集
团公司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审计岗位
资格,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
和工作经验,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保持和提高专业
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审计工作原则上以内部审计力量
为主、社会审计力量为辅,采用联合审计的组织形式,必要
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
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
责。公司审计部对系统内审计人员实行优先调用制,所管各
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
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
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
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办
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公司、所管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所管单位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的
要求,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管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
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及所管单位发展规划、治理结构、年度计
划预算、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管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
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管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
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管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
行审计,对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
审计;
(九)对所管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
管理;
(十)牵头协调配合国家审计署、集团公司等外部审计
工作;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内、外部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要
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下列权
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预
算、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主
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董事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
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监督无死角、全覆盖。
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管单位每 3 年至少轮审 1 次。
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
确保每年至少 1 次。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
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并由其统一下达后执行。临时
安排的计划外审计项目,由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实施执行以下程序:
(一)审计准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
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编制审计方
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审
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审计组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
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
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
意见和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信息数据实际情况,积极运用
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开展审计工作,对重要子
企业开展联网审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
员应当不少于 2 人。
(三)审计报告。审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和存在问题编
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
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
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终结。正式审计报告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
序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被审
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意见书存在
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内审机构
申请复议。内审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 4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议并回复结果。审计复议期间,不影响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
定管理。
(五)审计整改与质量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
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和完善问题整改台账管
理及“销号”制度,制定统一标准并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
认定、验收销号。并根据需要实施审计整改“回头看”、开
展项目质量评估等。
第五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所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
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六条 所管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负责审计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与内部
纪检、巡察、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
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
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批准,可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适
当的方式,公布内部审计结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或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规定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
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相配套的审计制度。
所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12 月
(2021 年第 9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