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铜陵有色金属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
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
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考核导向,以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升价值创造能
力为导向,通过绩效考核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岗位职责和分管工
作目标相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
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四)坚持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组织绩效
和个人绩效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
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
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
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实际工作岗位及工
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
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
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执行,按年发
放。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执
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
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
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
定。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实现服务,可随着公
司发展情况和外部经营情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地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