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6 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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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战
略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和本制度,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
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所属单位应根据本
制度及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公
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
干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专职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
  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公司审计部同时接受公司党委、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
  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规定及自身规模与风险状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
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
的工作机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等重大
事项,必须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
理、工程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
称或执业资格,并拥有多年相关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八条 公司支持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后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胜任能
力。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后聘请外部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特定审计
项目,并对所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
廉洁从业规定,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任务的管理
或经营活动。
  第十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和人员履行职责,对阻挠、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
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审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和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备案;
  (三)组织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
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各类专项审计调查;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公司重要决策及规
章制度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跟踪、检查整改效果;
  (六)负责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与管理;
  (七)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和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及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审计相关会
议;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
场勘查实物资产,检测信息系统;
  (四)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报告公司主要负责
人同意后,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资产和资料,经批准可暂予封存;
  (七)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风险状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公司审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项目应成立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在实施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直接持通知书
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依据审计项目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
围、内容、方法和人员分工。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查、访谈、观察、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经复核确
认。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就审计发现问
题、结论和建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定、签发。正式的审计结论
和处理意见应以公司名义下达。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公司审计部提出意见,公司审计部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
整理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按监管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工
作总结、统计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
改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并纳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审计结果共享。公司审计部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
察、法律合规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
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
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视
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审计资料的;
(二)阻挠、拒绝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整改要求的;
(四)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的;
(五)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改需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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