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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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大秦铁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
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两名以上董事联合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董事长或两名以上董事联合提名,在委员人选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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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
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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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委员会广泛搜集董事、高管人选;
(三)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四)提名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被提名人选并
形成会议决议;
(五)被提名人选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进
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视频、电话、通讯表决等方式召
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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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委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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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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